按照试验方式区分,核试验可分为大气层核试验、地下核试验、高空核试验和水下核试验。全世界只有美、苏两国在上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进行过水下和高空核试验,大多数核国家的核试验均以前两种方式进行。
大气层核试验:是最早被采用的一种核试验方式。包括爆炸高度在3万米以下的空中核试验和地(水)面核试验。核装置可用飞机或气球吊升等方法送到预定高度,也可置于铁塔在地(水)面上爆炸,并在爆炸场四周设置各种建筑物测量爆炸效应。爆炸能量几乎都转化为冲击波和光辐射。其优点是便于实施,也有利于对大气中的力学、光学、核辐射、电磁波等各种毁伤效应及放射性沉降规律的测量和研究,能观测研究核爆炸景象与效应,并及时回收核爆炸产物样品及测量记录仪器。但大气层核试验受气象条件限制,能造成放射性沾染,不便于在近距离进行射线物理测量,且不利于保守武器设计的秘密。由于地(水)面气(水)流与爆炸烟云相混,会造成较严重的环境沾染。
地下核试验:即爆心在地面以下一定深度、将核装置放在竖井或水平坑道中爆炸的核试验。其优点是:核装置位置固定,便于测试,特别有利于近区物理诊断;可模拟某些高空环境的真空条件,研究高空核爆炸效应;放射性几乎全部封闭于地下,可减少对环境的放射性沾染;有利于安全和保密;核试验场的规模比较小,便于组织实施;还可研究核爆炸的和平利用,如探索开挖矿藏和制取特殊材料的可能性等。但这种核试验的工程量大,周期长,不便于进行百万吨级TNT大当量威力的试验,进行毁伤效应研究也受到限制。有核国家一般都是首先进行大气层核试验,获得相关技术参数后再转入地下或其他方式进行核试验。
水下核试验:用靶船、鱼雷或深水炸弹将核装置送至水下预定深度爆炸的核试验。主要目的是研究水下核爆炸对舰艇、海港、大型水利设施和建筑物的破坏效果及放射性沾染,或进行反潜艇研究。缺点是对海水构成污染,如果达到一定深度会破坏海床。
高空核试验:用运载火箭将核装置送到预定高度实施爆炸、爆炸高度距地面3万米以上的核试验(其中爆炸高度在10万米以上的也称外层空间核试验)。主要目的是研究高空核爆炸的各种效应(如核辐射、X射线等对弹道导弹和航天器的破坏作用、为研制反弹道导弹或反航天器的核弹头和提高核武器突防能力提供依据)、地球物理效应和外层空间核爆炸探测技术等。此种方式对技术要求很高,空间技术不发达的国家难以实施。